为加强工会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1、以人为本的原则;
2、量入为出的原则;
3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;
4、民主管理的原则。
二、经费来源及管理
1、工会福利费是学院行政拨付给工会管理的教职工福利费,由院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《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和学院的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统一掌握使用,各分工会使用福利经费,必须经院工会审批。
2、工会福利费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,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。
3、工会福利费由院工会财务单独列账,每年至少公布一次,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、教代会的监督。
三、开支项目及规定
1、节日慰问费: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,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,由院工会发放。
2、困难补助费:
(1)一般困难补助。每年年终评一次。补助标准为500-1000元。
(2)特殊困难补助。仅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职工(含离退休职工),补助时间和标准随时酌情研究。
办理程序:本人填写学院《困难补助申请表》,所在分工会(离退休职工由院组织人事处)提出证明和建议,院工会审核,院长办公会批准,公示三天后,如无异议,由院工会发放。
3、住院慰问:
(1)在职职工患病住院,一般由分工会派员探望,离退休职工、在职职工的危重疾病住院,一般由院工会派员探望,慰问标准为200元物资。
(2)职工家属(含配偶、双方父母、儿女 )患重病(或动手术)住院,由分工会派员探望,(限长沙市区内)慰问标准为150元物资。
一年内如多次住院,工会每次均可慰问,但仅报销第一次的慰问费。
4、特殊慰问:
(1)教职工(含离退休职工)逝世,院工会派员前往悼念(限境内),慰问标准为现金400元,另送花圈或鞭炮(100元内),(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,则取消)。
(2)职工的配偶或父母逝世,院工会或分工会派员前往悼念,慰问标准为现金300元,另送花圈或鞭炮(100元内),如在省外或省内交通不便之地,则委托职工本人代送(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,则取消)。
(3)职工配偶的父母逝世,职工自愿前往悼念的,学院或分工会可提供方便。
5、生日祝福:
(1)离退休职工70岁以上整生,由院工会、组织人事处派员上门送生日蛋糕祝福(100元内)。
(2)职工生日之日,由院工会发短信祝福。
6、保险:
(1)每年由院工会统一办理女教职工防癌保险。
(2)每年由院工会统一办理在职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。
7、生育慰问: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小孩,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,由院女职工委员会上门慰问(限长沙市区内),慰问标准为200元物品。
四、说明
1、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政策相冲突,以国家政策为准。
2、劳动关系不在学院的临时聘用人员不享受福利费。
3、以上有关标准视学院财力调整,如有变化,以当年的文件规定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