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4年年10月18日首届教代会通过)
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,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,是代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,行使民主权利,参与学院管理,监督各级领导干部,积极为学院建设献计献策的一种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。为了提高提案质量和及时处理提案,现根据有关教代会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提案的提出:
1、提案要按一事一案的提出,并用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一式二份,用钢笔填写清楚;
2、提案需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,否则不得列为提案;
3、提案必须在大会闭会前提出;
4、提案不但要提出案由,而且要提出解决提案的意见和建议;
5、非正式代表的教职工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,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。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,由大会秘书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。也可以向正式代表反映,通过正式代表向大会作为提案提出。
二、提案的范围:
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以下内容,可列为提案:
1、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及
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;
2、有关学院教育事业发展、学院管理、改革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;
3、有关学院教育、教学、教研教改、科研、管理、后勤服务、财务、基建等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,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;
4、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。
三、下列情况不作立案的范围:
1、同国家宪法、现行法律、法令、政策有抵触的问题;
2、纯属党、团事务及人民团体、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;
3、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;
4、纯属各系、部、处、室、办、部门内部有权解决的问题。
四、提案的分类:
1、思想政治工作类;
2、廉政建设类;
3、管理体制改革(包括人事、合同制)类;
4、教学改革、本院发展及规划类;
5、教研、校企合作类;
6、基建类;
7、后勤、生活、福利类;
8、学生管理类;
9、创收经营类;
1 0、其它类。
五、提案的处理:
凡立案的提案,要求各代表组认真负责地做好提案的归类工作。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汇总归类,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,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初步设想和草拟条文,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由教代会审定通过。
各有关部门收到提案后必须认真负责抓紧办理。
办理结果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汇总、编印成册,并转告提案人及其所在的代表组,做到件件有着落,案案有交代。